2005年2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无证委托制种农户受损当赔
陈立烽 刘小泉

  案件回放
  2003年3月3日,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与连城县北团镇农技中心签订《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合同约定:超大种业委托农技中心制汕优82种子200亩、汕优669种子340亩;承约方应于2003年9月15日前送交保质保量种子。2003年3月24日,农技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将超大种业的方案印发给农户并组织农户制种。在制种过程中,因花期不遇致使种子质量不合格,制种水稻欠收。同年7月24日,连城县农业局作出封存该种子并不得销售和留作自用。
  法院说法
  福建省连城县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与农技中心签订的农作物种子委托生产合同,因委托的双方均无生产许可证,违反《种子法》规定,属无效合同。北团镇农技中心系北团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因该合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应由镇政府享有或承担。原告按超大种业和镇农技中心的要求操作制种并无过错。北团镇农技中心和超大种业公司在双方均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农户制种,水稻种子的生产无技术保证,是造成农户水稻制种失败的主要原因,农户的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承担。故判决被告福建超大种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6.6万余元,被告北团镇政府下属农技中心无证接受委托,对制种失败负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计2.8万余元,农技中心的责任应由被告北团镇政府承担。(陈立烽 刘小泉)